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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标品种正在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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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招标人”,是指参加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与集中议价采购的“采购人”同义。
1.2“投标人”,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与集中议价采购的“供应商”同义。
1.3“招标代理机构”,是指招标人联合组建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事机构,或者是指招标人共同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
1.4“合同”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格式签署的协议,内容包括:
1.4.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函及其附件和投标报价表。
1.4.2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品种一览表。
1.4.3中标(成交)药品购销合同。
1.4.4其他相关文件。
1.5“合同价”,是指投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支付给投标人的价格,也可解释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实际供应价。
1.6“伴随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投标人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其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2、产地:
“产地”,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3、规格
3.1交付药品的规格应与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
3.2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公制。
4、有效期
除非招标人对有效期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5、专利权
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中标(成交)药品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起诉。
6、包装
6.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6.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7、付款
7.1自招标人收到本合同项下每一批次配送药品后,招标人应在本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款项,如招标人提前结算上述款项,投标人须按照投标报价表中承诺的优惠比率降低结算价格。
7.2货款应按月结算,每次付款均应包括应结算月份的全部药品款项。
7.3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付款要求,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
8、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药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应该是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
9、配送
配送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配送单位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及订单为准。
10、伴随服务
10.1投标人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0.1.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10.1.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10.1.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10.1.4在招标人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10.1.5其他投标人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10.2如果投标人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应在报价时予以注明。
11、质量保证及检验
11.1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11.2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11.3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11.4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招标人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3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1. 5 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对质量标准调整,投标人须提供新质量标准的药品,否则招标人可终止合同。
12、投标人履约延误
12.1投标人应按照中标(议价成交)合同中招标人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12.2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12.3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误期赔偿费或终止合同,或两项并罚的制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3、误期赔偿
13.1除本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5%,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13.2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向投标人予以追偿违约金。
13.3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应当继续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14、招标人履约义务
14.1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议价成交)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议价成交)品种。
14.2对于合同中未明确采购数量的新品种,招标人根据与中标(议价成交)人签订的批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14.3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招标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14.4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账。
14.5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支付法定滞纳金或终止合同,或两项并罚的制裁。
15、不可抗力
15.1投标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5.2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是指那些投标人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投标人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投标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招标人。除招标人另行要求外,投标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招标人对投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7.1.1如果投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17.1.2如果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7.1.3如果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
17.2如果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招标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评标(议价)其它品种时,应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主管部门。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3如招标人未按中标(议价成交)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18、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中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9、转让和分包
除非招标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21、合同生效
本合同条款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2、主导语言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
23、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4、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参与本次集中招标采购的所有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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